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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深圳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深圳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现住西安市某某路。被执行人深圳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8某某。住所地:广东省某某市某某区。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吴某某申请执行深圳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90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15元、执行费1240元。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深圳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91523元。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的债权全部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杨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