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8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赵承平与重庆水之星实业有限公司,张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8585号原告赵承平,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被告重庆水之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石桥铺街119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3883-9。法定代表人陈志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承平诉被告重庆水之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承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承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承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承平承担,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亚军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正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