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甘肃兆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引洮一期安定区2012年农村供水工程第二标段项目部、李翠梅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兆兆投资有限公司,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引洮一期安定区,李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保字第20号申请人甘肃兆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宁,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园区。被申请人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生荣,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号。被申请人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引洮一期安定区2012年农村供水工程第二标段项目部。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号。被申请人李翠梅,女,汉族。申请人甘肃兆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引洮一期安定区2012年农村供水工程第二标段项目部、李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引洮一期安定区2012年农村供水工程第二标段项目部在兰州银行定西分行账号为101932000208708的存款625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定西市金泉水利水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引洮一期安定区2012年农村供水工程第二标段项目部在兰州银行定西分行账号为101932000208708的存款62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天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