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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5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晓宝与陈飞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289号原告陈晓宝,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飞斐,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陈晓宝与被告陈飞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谨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被告陈飞斐归还原告陈晓宝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4日,被告陈飞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此后,被告陈飞斐未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飞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陈晓宝借款3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6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为330元,由被告陈飞斐负担。代理审判员胡谨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林倩(代)附注: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