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陈登贵与中国农业银行梁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登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陈登贵,女,194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负责人张奎,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登贵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登贵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在本院指定期间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先华代理审判员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龙江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