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恢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城固酒业有限公司与夏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城固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夏某某,女。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城执字第0032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城固酒业有限公司与夏某某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做工作,基于本案第三人童某某转让时向酒业公司经营人作出承诺“承诺在一个月内协调处理完毕占用(酒业)公司房屋的所有住户的搬离工作”。故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1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夏文清必须于2015年7月10日前搬出所占用的城固酒业有限公司糟场场地及房屋;二、由城固酒业有限公司补偿夏某某因搬迁糟场及设备的损失140000元,待糟场场地及房屋腾清验收后予以给付;三、本案一审诉讼费10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0元由夏某某承担。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夏某某已于2015年7月10日主动腾清了占用的申请执行人糟场场地及房屋并向申请执行人交付,被执行人夏某某也已领取了补偿款。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暨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全部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克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