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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宋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514号原告杨某某,男,1954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被告宋某某,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潞安集团常村矿职工,现住该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双方已协商解决,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宏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秀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