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3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凤芸与李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芸,李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373-2号申请执行人张凤芸,女,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岩,男,1967年3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张凤芸与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岩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所查封其名下的房产短期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张凤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岩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雅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