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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司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卢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司民初字第31号原告卢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邓某某,男,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原住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以双方已经妥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方涛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文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