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章福意与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朱元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福意,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朱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37号原告章福意。委托代理人李芸(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琪。被告朱元华。原告章福意与被告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朱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章福意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航空北路(凤凰城)第1、2幢201,面积3306.58平方米的房屋,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章福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航空北路(凤凰城)第1、2幢201,面积3306.58平方米的房屋。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两套房产(1、房屋所有权证安陆市房权证城东区字第××号,户名为严玲丽,房屋座落安陆市城东村七组。2、房屋所有权证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字第××号,户名为余华英,房屋座落安陆市德安南路30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可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尚运审判员 刘承军审判员 朱 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