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戚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戚某。委托代理人张黎,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戚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戚某撤回对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戚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凯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