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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欢与大庆育禄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世龙、王贺、大庆市百禾沣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欢,大庆育禄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世龙,王贺,大庆市百禾沣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38号申请人刘欢,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大庆育禄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外环东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小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世龙,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大庆市百禾沣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贺,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大庆市百禾沣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路万达广场1#写字楼1111室。法定代表人张世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欢与被申请人大庆育禄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世龙、王贺、大庆市百禾沣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大庆育禄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世龙、王贺、大庆市百禾沣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0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孔德刚自愿以其与申请人刘欢共同共有的位于萨尔图区商服、位于萨尔图区兰智路商服、位于开发区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大庆育禄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世龙、王贺、大庆市百禾沣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0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孔德刚与申请人刘欢共同共有的位于萨尔图区商服、位于萨尔图区兰智路商服、位于开发区房屋予以查封;三、保全费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保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