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非诉行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泰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泰兴市豪飞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泰兴市豪飞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非诉行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凌某某、陈某,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泰兴市豪飞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泰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泰兴市豪飞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泰城执罚字(20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荣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