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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26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地五路122栋。法定代表人张明。委托代理人陈奕煊,住址湖北省蕲春县,系原告员工。被告陈刚,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元,减半收取为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麦贤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晓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