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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伟那与高 军然、淇县动力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鹤壁市鑫生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高杰、冯晓旗、新疆动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栗政有、栗亮亮、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娜,高军然,淇县动力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鹤壁市鑫生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高杰,冯晓旗,新疆动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栗政有,栗亮亮,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赵伟娜,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军然,男,1966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淇县动力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军然。被执行人鹤壁市鑫生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树军。被执行人高杰,男,1990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冯晓旗,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新疆动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军然。被执行人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亮。被执行人栗政有。被执行人栗亮亮,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阎亮,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3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5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军然、淇县动力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鹤壁市鑫生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高杰、冯晓旗、新疆动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栗政有、栗亮亮、阎亮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建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