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民一初字第8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青凤与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张金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凤,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张金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一初字第893-2号原告张青凤,女,1965年6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贺军让,男,1967年9月9日生,系原告张青凤的丈夫。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峻、张波,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金保,男,1964年4月29日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负责人于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恒志、郭崇志,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凤诉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张金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出现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闫学稳审 判 员 王建法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