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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林军与路传松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林军,路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32—1号申请人李林军,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4日。被申请人路传松,男,现年19岁。2015年6月28日18时,路传松驾驶陕GCM3**号小轿车沿316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肇事路段,适遇李林军驾驶二轮电动踏板车沿道路由西向东直行,小轿车和电动车发生擦挂致电动车失控摔倒,造成李林军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李林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路传松驾驶的陕GCM3**号小轿车予以扣押,并提供一张金额30435.07元存单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路传松驾驶的陕GCM3**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志刚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