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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永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胜,安徽诺威起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91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胜。申请执行人:安徽诺威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经济开发区浍水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吴洪录,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劳人仲裁字(2015)48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安徽诺威起重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9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