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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松山与王升山、周菊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山,王升山,周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036号申请执行人王松山。被执行人王升山。被执行人周菊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松山与被执行人王升山、周菊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凉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升山、周菊英应向申请执行人王松山给付各项费用61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升山、周菊英执行案款61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王松山同意放弃迟延履行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凉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相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