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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胥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115号原告胥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胥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胥某某承担。审判长唐京霞人民陪审员曾庆秀人民陪审员段占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杨逢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