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应梅与临安竣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梅,临安竣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张应梅,穿青人族。委托代理人陈豪杰,浙江轩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安竣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太湖源镇浪口村桥东33号。法定代表人柴铖超,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应梅诉被告临安竣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应梅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应梅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对被告临安竣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应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应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