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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养娟诉余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88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原告王某某已预交300元,退回150元)。代理审判员  戈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