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终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终字第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69年3月13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0年4月26日,汉族。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惠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明代理审判员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郁华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麒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