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志平与沈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平,沈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808号原告吴志平。被告沈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平诉被告沈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志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志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梅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贝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