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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志平与沈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平,沈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808号原告吴志平。被告沈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平诉被告沈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志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志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梅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贝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