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乳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军与乳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乳山市国土资源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乳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乳山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孙军。委托代理人张芙蓉,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乳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人姜亮,主任。被告乳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明,局长。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宋利民,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刘冠群,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诉乳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乳山市国土资源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孙军负担。审 判 长  于鲁江审 判 员  周炳东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