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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浏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阮秋珍与源文兴车料(太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秋珍,源文兴车料(太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阮秋珍。委托代理人邰飞,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源文兴车料(太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芳雄,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卫东,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禹业航,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秋珍与被告源文兴车料(太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阮秋珍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秋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4元,减半收取977元,由原告阮秋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成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