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宏烈与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烈,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679号原告王宏烈,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率帆,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定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烈诉被告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烈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宏烈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宏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宏烈承担。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湘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