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骏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佳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骏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佳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周建明。委托代理人:江泽钊,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文娟,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骏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杨东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俊,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篇,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佳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骏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佳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佳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佳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1438元,上诉人深圳市佳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收取1232.4元,剩余的80205.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佳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利 萍审 判 员 范 志 勇代理审判员 郭 平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刘芳原(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