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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执民字第14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严君明、唐兰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严君明,唐兰珍,余姚市百信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余执民字第1411-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冯国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严君明。被执行人:唐兰珍。被执行人:余姚市百信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沈丽群,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商特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严君明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阳明西路232号A幢202室的房地产依法经过三次拍卖,但均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严君明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阳明西路232号A幢202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08)第03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