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建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26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建师身份证:×××006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0031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师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陈建师名下有房产(德清县武康镇七都小区3幢2单元404室)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德清县武康镇七都小区3幢2单元404室)。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沈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