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泗阳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守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守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496号原告泗阳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路153号。法定代表人仓玉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守中。原告泗阳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守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泗阳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守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守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泗阳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静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