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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小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郗申华与大连连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西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郗申华,大连连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希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241号原告:郗申华。被告:大连连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善德。第三人:大连希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郗申华诉被告大连连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西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郗申华撤回对大连连铁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大连西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知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凤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