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00720号原告陆某某,女,贵州省平塘县人。被告赵某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某承担。审判员 江明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