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巨基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罗彬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巨基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罗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08号原告深圳市巨基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雷双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中国,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彬,男。委托代理人穆宇,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天旭,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在职时间: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5月31日。二、工作岗位:策划助理。三、劳动合同:已签订,合同期限为2012年11月6日至2014年11月15日。四、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2500元加上提成。五、加班工资:原告提交的考勤表显示被告在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6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10天,原告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故应向被告休息日加班工资14482.76元(2500÷21.75÷×63×200%),被告在仲裁阶段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2153.85元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此外,原告还应向被告支付上述期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3448.28元(2500÷21.75×10×300%)。六、提成工资:原告提交了《佣金结算明细表》、《提成计算清单》主张被告未结算提成的房屋套数为189套,其中2014年5月已经发放了10套的提成,扣减退房的76套和离职计发给替补岗位人员的5套,还有98套房屋的提成6807元(45383022×0.015%)。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其在职期间未结算的提成为14029.39元[(88387713+5141545)×0.015%]并提交了《拖欠薪酬金额明细》予以证明。案中,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主张客户退房98套、发给替补人员5套房屋的提成,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亦不予认可,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推定被告的主张成立。根据被告主张的房屋签约情况,经核算,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提成工资11973.28元,扣减原告已支付的2818元外还需支付9155.28元。七、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1月8日。八、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5]419号。九、被告仲裁请求原告支付:1、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2153.85元;2、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42.31元;3、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提成工资14029.39元。十、仲裁结果:1、原告向被告支付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2153.85元;2、原告向被告支付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448.28元;3、原告向被告支付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提成工资9155.28元。十一、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上述仲裁裁决确定的休息日加班工资2153.8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448.28元,以及仅支付提成工资6807元。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关于被告在法定期限届满之后提起的反诉,因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涉案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本院不予处理。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巨基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罗彬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2153.85元;二、原告深圳市巨基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罗彬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448.28元;三、原告深圳市巨基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罗彬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提成工资9155.28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巨基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以上各项款项,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成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