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再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高银生与慎永伟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银生,慎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再终字第14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银生,男,汉族,1963年10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慎永伟,男,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申请再审人高银生与被申请人慎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3132号民事判决,高银生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郑民四终字第1238号民事裁定,发回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2)金民二初字第5518号民事判决,高银生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郑民四终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银生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郑民申字第20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55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 涛审 判 员 范艳宏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