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晓平与苏志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李某某,住兴隆县,电话130XX****XX。被告苏某某,住兴隆县,电话131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