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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督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金塔支行对崔生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农村商业银行万金塔支行,崔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122民督912号申请人:农安农村商业银行万金塔支行代表人:易生海,系万金塔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崔生,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生,农民,住址:农安县。申请人农安农村商业银行万金塔支行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的事实为2009年4月7日被申请人在该支行借款14000元,约定还款日为2010年3月10日,并提供贷款凭证、贷款合同各一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故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剩余借款13592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崔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农村商业银行万金塔支行借款13592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09年4月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为止,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接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