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异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追加执行李顺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许江文,蒋延彬,唐仕彬,李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异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被执行人许江文,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蒋延彬,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唐仕彬,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第三人李顺华,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系被执行人许江文之妻)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许江文、蒋延彬、唐仕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江文与第三人李顺华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执行人许江文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李顺华为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李顺华为本案被执行人。李顺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72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家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