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郑春明与贾跃全(贾跃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春明,贾跃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728号申请人郑春明被执行人贾跃全(贾跃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振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