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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1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薛典东、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薛典东,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078-1号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凤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小芳,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秋东,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典东,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邓化亭,董事长。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典东、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宁攸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宗清、章传法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宁攸文人民陪审员  张宗清人民陪审员  章传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桂亚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