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南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冕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冕,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南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陈冕,系镇江市润州区嘉德物资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马宏波,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冕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冕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陈冕负担。审 判 员 何莉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卫军书 记 员 冷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