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受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李木根与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受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李木根,男,汉族,1961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银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509565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