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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刑初字第0027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辉,无业。曾因赌博于2010年7月26日被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同年7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董晓菲。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辉到庭参加诉讼。后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同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辉及杭州市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董晓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张辉在其住处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新华经济园X号宿舍XXX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房间内当场查获可疑晶体及粉末14包。经鉴定,上述14包可疑晶体及粉末净重共计57.918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张辉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张辉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辉对起诉书指控部分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家中XO盒子内冰毒48.6477克系“安徽小二”放置,其事先并不知内有冰毒。其辩护人提出:在查获的48.6477克毒品的包装盒上并未发现被告人的指纹及DNA,印证被告人张辉辩解该冰毒系他人放置,故认定张辉非法持有毒品48.6477克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张辉在其住处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新华经济园X号宿舍XXX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房间内当场查获可疑晶体及粉末14包。经鉴定,上述14包可疑晶体及粉末净重共计57.918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公安机关另从被告人张辉处扣押OPPO牌手机1只等物。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杭州市下城区新华经济园X号宿舍XXX房间系张辉租住。其于2014年10月21日上午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了大量的冰毒。其于10月20日晚上以1800元的价格从“安徽小二”处购买冰毒10包,次日凌晨,其与詹某、韩某一起吸食了1包。剩下的7包放在床边办公桌上的“王老吉润喉糖”铁盒内、2包放在其裤子口袋内;从饭桌上银色塑料瓶里、“心怡”玻璃瓶里查获的冰毒,是其于2014年10月10日左右以400元的价格从“安徽小二”处够买;窗台脸盆里的“XO”盒子内2包冰毒,是“安徽小二”于2014年10月20日晚上10点左右放在其住处的。虽然“安徽小二”没有告诉其是什么东西,但是其知道是冰毒。2.证人韩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1日凌晨5、6时许,其和男友詹某一起来到杭州市下城区新华经济园X号宿舍XXX室张辉家里,后三人共同吸食了冰毒。后其以200元价格从张辉处购买了一小包冰毒。当日上午9时30分许,其和詹某开门准备离开时,民警过来检查。从张辉房间内查获了很多冰毒和吸毒用的冰壶、锡箔纸。从其处查获了冰毒3小包。3.证人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0月20日中午,其与女朋友韩某从丽水来到杭州,期间张辉给了其两小包冰毒,被其藏匿于女友韩某包内。10月21日凌晨4、5点钟,其与韩某到张辉家中吸食冰毒,后被民警查获。4.证人祝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绰号叫“东北小二”。其与张辉认识多年,张辉绰号“团结”,曾在赌场放高利贷,现在在石桥贩卖毒品。2014年9月8日中秋节,其来到杭州。后来其和“团结”经常在绿源游戏机房玩游戏,其经常听到有人打电话给张辉,向他购买冰毒。张辉卖的是冰毒,一般一小袋200元到300元,一小袋净重0.5克左右。其将冰毒卖给“大个”、“小谢”、“黄毛”、“小猫”、“鸭头”等人。5.证人祝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张辉租住在杭州市下城区新华经济园4号宿舍308室。6.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辉住所查获并扣押标有“王老吉润喉糖”字样的铁盒1个(内有7包可疑晶体,分别编号1-1、1-2、1-3、1-4、1-5、1-6、1-7,连塑料袋分别重0.86克,0.10克,0.89克,0.98克,0.95克,0.97克,0.90克);查获“EYKIKIMIO”字样的棕色方形盒子1个,(内有可疑晶体,重约1.72克,编号2-1);“心怡”字样的玻璃瓶1个(内有可疑粉末,重约1.48克,编号2-2);查获红色铁管1个(内有可疑晶体,重约1.38克,编号3);张辉裤子口袋内查获可疑晶体2包(透明塑料袋包装,外用餐巾纸包装,分别编号为4-1、4-2,连塑料袋重量分别为0.79克、0.88克);查获“XO”字样的盒子1个,盒子内有铁勺1个、Manlloro香烟盒外形的电子称1把、利群香烟盒1只(内有可疑晶体1包,透明塑料袋包装,连塑料袋重量20.80克,编号为5)、“胖大海含片”字样的铁盒1个(内有可疑晶体1包,透明塑料袋包装,连塑料袋重量31.18克,编号为6)、棉签盒1只(内有镊子1把、塑料勺1个)、红色眼镜袋1只(内有蓝边2*3塑料袋23只,3*5塑料袋1只,电池2只)。另查获OPPO牌手机1只、三星牌手机1只、农业银行卡等物。7.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张辉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7月24日刑满释放。8.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辉被民警在其出租房内当场抓获。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张辉因为2014年10月21日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曾因赌博于2010年3月16日被行政拘留5日。韩某、詹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10.农业银行账户查询及明细,证明从被告人张辉处扣押的农行卡的交易情况,2014年10月21日3时1分许,该账户通过ATM机取款三笔1000元、500元、1000元。10月20日7时21分许,该账户取款人民币2700元。11.OPPO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证明被告人张辉具有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12.检测证书,证明从张辉住处查获的疑似毒品称重情况。13.毒品检验报告,证明从被告人张辉住处查获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14.现场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人张辉、证人韩某、詹某经甲基安非他命检测试剂盒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另有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能互为印证,且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张辉辩称其家中XO盒子内冰毒48.6477克系“安徽小二”放置,其事先并不知内有冰毒及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非法持有上述冰毒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住所现场查获上述冰毒,有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称系“安徽小二”放置,但其无法说明所称的“安徽小二”的真实身份,亦无法提供该人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相关信息。即使毒品系“安徽小二”所有,但被告人对此亦应当明知。被告人在当日向“安徽小二”购买了冰毒之后,明知“安徽小二”系贩毒人员的情况下,准许“安徽小二”放置物品于其住所,其对此不知情的辩解不合常理,且被告人本人亦曾多次明确供述其知晓“安徽小二”放其家中物品系毒品冰毒。故被告人的上述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毒品包装盒上未能提取到被告人指纹或者DNA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OPPO牌手机1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恒 超审 判 员 陈 焕 煜人民陪审员 姚 新 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