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民一终字第0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成娟与陈铖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3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194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刘某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陈某父亲。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女,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系陈某母亲。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刘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