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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于加与王学顺、邢玉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加,王学顺,邢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1279号申请执行人于加。被执行人王学顺。被执行人邢玉珍。于加与王学顺、邢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王学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于加借款40000元;邢玉珍对上述款项中的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王学顺、邢玉珍负担。申请执行人于加因被执行人王学顺、邢玉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王学顺、邢玉珍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查封了王学顺工资账户。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归还。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