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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837号原告沈某某,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被告姬某某,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