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837号原告沈某某,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被告姬某某,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