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黄民初字第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0878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高山、朱红杰。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刘世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堵亚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