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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黄民初字第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0878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高山、朱红杰。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刘世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堵亚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