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2041林泳竹与深圳流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泳竹,深圳流花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41号原告林泳竹。被告深圳流花医院。法定代表人陈瑞生。委托代理人廖翌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素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万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春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