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执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佟守信与被执行人义县稍户营子镇小荒地村民委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某某,义县稍户营子镇小荒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佟某某,男,1949年7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所地义县。委托代理人佟某,女,1976年7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义县稍户营子镇小荒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代表人高峰,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佟某某与被执行人义县稍户营子镇小荒地村民委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3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