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锦泉与潘敏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015号原告黄锦泉,现在该村坛局屯16-2号。被告潘敏安,现在该村圩潘屯1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锦泉与被告潘敏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锦泉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锦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黄锦泉负担。审判员袁慧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曾彩娇 更多数据: